8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初次審議。草案新增“自動駕駛汽車的特別規定”專章,首次在法律層面釐清自動駕駛汽車與輔助駕駛功能的概念,並明確責任劃分:在自動駕駛功能啟用狀態下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由自動駕駛汽車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接受處理;未啟用自動駕駛功能的車輛,以及僅具備輔助駕駛功能的汽車,仍按非自動駕駛汽車的規定管理。
這一規定回應了自動駕駛商業化落地中的核心痛點——事故責任歸屬。此前,多起涉及輔助駕駛的事故常引發“司機還是車企擔責”的爭議。草案將“啟用狀態”作為責任分界點,意味著車企需對系統主動駕駛時的違法行為負責,而駕駛員在輔助駕駛模式下仍需承擔傳統駕駛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同時界定了“自動駕駛汽車”與“輔助駕駛功能”的差異,為後續細化管理、保險理賠等配套制度奠定基礎。業內普遍認為,立法明確責任主體有助於增強消費者信心,但也對車企的資料記錄、事故響應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目前草案尚處初審階段,後續還將經過多輪審議與修改。對於在華佈局自動駕駛的特斯拉等企業而言,這一立法動向將直接影響其技術宣傳與產品責任邊界,值得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