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公司計劃投入最高數億美元獲取新聞內容版權,並提出按使用量付費的浮動報酬機制,即僅當合作方內容被Siri實際使用時才向出版商支付費用。這一訊息在8月中旬傳出後,引發內容行業廣泛討論,A股“AI語料”板塊當日大漲,讀客文化盤中一度觸及20cm漲停,中信出版、中國出版、海天瑞聲等跟漲。西南證券傳媒首席分析師苟宇睿認為,這類行情具備情緒與主題資金輪動特徵,長期看AI正推動傳媒內容產業從“消費品”轉向“資料+IP資產”雙重定價,國內從“規模競爭”轉向“價值和質量競爭”,政策推動“以詞元為基礎的資料集價值體系”確權。
圍繞蘋果的“按量付費”模式,上海財經大學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厲彥冰指出,這並非新範式,蘋果支付的仍是因AI使用受版權保護作品而產生的美國版稅,按量付費是版權法常見的許可費計價模式之一。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傅鋼強調,著作權法關注的是企業實際實施了哪些作品使用行為,以及是否獲得許可,而非費用支付方式;即使合同約定按次付費,若來源方權利有瑕疵或授權範圍未覆蓋使用場景,仍可能產生侵權或違約風險。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夥人黃陽陽則認為,在協議框架下蘋果基本規避了版權侵權風險,除非引用的新聞本身侵犯第三方版權。
厲彥冰提醒,按量付費只是許可費計價方式,屬於合同條款,僅約束合同當事人,不涉及AI使用作品行為的定性。她指出,計量口徑的界定仍不清晰,例如一次查詢呼叫三家出版商的五篇報道生成摘要,算五次、三次還是一次?若發生技術故障再次呼叫,使用量如何計算?是否針對抓取、訓練、檢索、引用、輸出等不同環節分別計算?這些技術選擇直接影響許可費收取。
在議價權方面,厲彥冰認為,無論是固定年費還是按量付費,兩種計價方式本身無優劣,真正決定結果的是議價能力:“誰掌握計量資料,誰就掌握定價的解釋權。”固定授權模式下,內容是否被用的風險由平台承擔,而按量付費將風險轉移給內容方。通常計量資料由平台掌握,內容商無法驗證呼叫次數和總額分配,集體議價能力被削弱。黃陽陽也指出,內容方在舉證侵權上存在劣勢,高質量中文內容版權分散,出版商、新聞媒體獨立分散,集體議價能力偏弱,AI平台獲取授權流程複雜、交易成本高昂。一位出版社從業者透露,出版社對語料訓練問題普遍意識不足、態度消極被動,但若有人願意付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對出版社利大於弊。
蘋果的“主動合規”姿態在其2025年年報中亦有體現。蘋果在年報中將AI列為風險因素,認為AI等複雜技術可能使使用者接觸有害或不準確內容,也可能涉及為訓練取得和使用受版權保護材料,以及在模型輸出中再現受版權保護內容,由此產生產品修改、訴訟成本、許可費用和監管處罰。傅鋼認為,這說明蘋果已將AI版權、內容安全和產品責任視為前置的中長期經營風險,對國內大模型廠商的啟示是,AI語料合規應覆蓋資料取得、清洗、訓練、微調、索引、檢索、輸出和投訴處理的完整過程。
關於未來內容行業重估,傅鋼表示,未來真正稀缺的可能不是“更多的資料”,而是能被大模型持續、穩定、合規使用的高質量資料資源。大模型廠商的資料競爭將逐步從公開抓取轉向與新聞媒體、出版機構、專業資料庫和垂直行業內容提供方建立長期授權合作。苟宇睿認為,大眾通俗文本、公版書、開放網頁資料供應充分,真正稀缺的是高質量、獨家、合規、可溯源的專業垂類資料,如醫學教材、法律判例、學術期刊、行業深度報告、權威新聞及多模態真實物理互動資料。他總結受益內容資產為“稀缺+獨家+合規+可溯源+即時”五類:專業垂類知識、權威古籍/工具書、即時權威新聞、網文/影視IP、資料服務/加工類公司。未來語料廠商收入結構和估值體系可能重構,理想路徑是在傳統出版/發行收入外新增“資料授權/API呼叫分成/資料加工服務”增量收入線,但直接語料授權收入尚未規模化兌現。苟宇睿提醒,兌現節奏可能不快,受權屬複雜、工程壁壘等約束,重估更可能發生在少數專業、獨家、稀缺、可溯源的垂類內容持有方。IDC資料顯示,2025年中國人工智慧基礎資料服務市場規模達62.62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27.8%,預計2026年增至78.34億元,2025-2030年複合年均增長率19.6%。目前國內語料資料以“資料本地化+私有部署”為主,暫未公開大規模付費授權交易,並行三類做法:自建/合作研發專有模型(如中信出版“夸父AI”、中國出版“中華古籍大模型”、中文線上“逍遙”大模型等)、共建國家級正版語料庫(首批22家機構共建,人民網牽頭“主流價值語料生態聯盟”)、專業資料服務外包。
關於“合理使用”與侵權的界定,多位律師指出,核心爭議在於AI大模型訓練使用版權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合理使用。AI公司認為,模型學習語言規律、知識關係後形成新技術工具,輸出具有轉換性;版權方則認為,訓練以商業經營為目的,需完整大規模複製作品,部分資料來自盜版網站,模型可能復現原作品並生成替代性內容,削弱原市場,構成侵權。傅鋼認為,不能僅以訓練具有“轉換性”作為當然抗辯,也不能僅憑作品被用於訓練就推定侵權。黃陽陽認為,未經授權複製語料不等於輸出內容侵權,訓練合法也不代表輸出摘要準確。傅鋼建議,界定合理使用應考慮資料取得方式、訓練中的複製行為、模型能否穩定復現受保護表達、最終產品是否與原作品競爭,以及企業是否採取過濾、去重、阻止復現和處理投訴的措施。
現實認定更為複雜。傅鋼指出,同一AI業務中不同環節可能得出不同結論,例如法院可能認為訓練模型具有轉換性,但認定從盜版渠道取得和長期儲存作品不屬於合理使用;也可能認為訓練階段無侵權證據,但模型釋出或輸出構成侵權。今年7月20日,“巴茨訴Anthropic案”以15億美元和解收官,法官認為Anthropic使用受版權保護書籍訓練Claude屬於“典型的轉換性使用”,構成合理使用,但駁回其用盜版書籍訓練的合理使用抗辯,認定侵權。傅鋼認為,該案明確了“訓練目的具有轉換性”和“資料來源合法”是兩個獨立問題。厲彥冰提醒,該案以和解終結,未產生有約束力的先例;當前唯一進入上訴審的Thomson Reuters v. ROSS案,第三巡迴法院尚在審理中。她指出,截至目前,美國沒有任何聯邦上訴法院就AI訓練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作出實體判決,地區法院判決存在衝突,法律不確定性短期難以消除。
若版權保護不當,多位受訪者擔憂“竭澤而漁”。皮尤研究中心研究顯示,自ChatGPT問世後釋出的網頁中,超過三分之一可能帶AI生成痕跡,大量網頁可能形成機器人閱讀機器人生成內容的迴圈。黃陽陽提醒,知識凝固在模型引數權重裡,靠統計規律生成答案,知識不會自動更新,容易產生幻覺。一位出版從業者透露,上游作者大量人機協同創作,作品“AI味”濃,原創性問題可能帶來著作權麻煩。在新聞領域,黃陽陽認為,AI訓練對新聞報道語料版權侵權問題重視不足,新聞報道數量大、質量高、公開易獲取,成為爭議重災區。她指出,除極少量簡單描述外,絕大多數新聞報道都是版權作品,新聞事實本身不受保護,但記者的文字表達、敘事編排、採訪成果受保護,AI利用新聞報道訓練仍存在侵權風險。她強調,大模型合規需將版權、內容安全、產品責任一起評估,不能只看重模型效果。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春泉表示,大部分大模型企業未主動向著作權人購買,並在商用前隱匿訓練語料來源、技術處理輸出結果,給版權保護和舉證帶來難題。劉春泉認為,AI企業將作品掃描複製用於資料庫訓練是商業行為,應認定侵犯複製權;大模型語料訓練是純粹商業行為,雖不直接銷售,但通過token實現商業利益,未分給版權人,法院若認定合理使用等於“慷他人之慨”幫大模型企業節省成本,合理使用缺乏合理性。從利益平衡角度,他認為新技術發展需法律制度寬容,但也要考慮AI發展對大模型使用的替代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