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於9月7日釋出《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慧糾紛案件的意見》(下稱《意見》),這是首個由國家最高審判機構釋出的涉人工智慧司法裁判規則檔案。同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等人編寫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下稱《理解與適用》)也在網上公開。

《意見》明確,自動駕駛汽車、具備輔助駕駛功能汽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據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若事故因車輛產品缺陷導致,當事人可請求生產者或銷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編第四章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理解與適用》解釋,在法律對這類新型車輛致損的民事責任作出專門規定前,仍適用現行法律關於傳統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產品責任的規定。具體操作上,先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則確定各方責任,再根據事故原因,在參與方內部按產品責任或一般侵權責任認定最終責任主體。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張力指出,這導向民法典現有規定,明確了現有責任主體、歸責原則和補救措施。

《意見》還規定了輔助駕駛場景下的按份責任:若車輛缺陷與駕駛人過錯行為共同導致同一損害,當事人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同時請求駕駛人和生產者或銷售者賠償。該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擔責,難以確定的平均擔責。《理解與適用》稱,這有利於受害人及時全面獲救,並引導企業提升產品安全性,尤其在駕駛人無賠償能力且保險不足時,將生產者、銷售者列為被告意義重大。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未規定自動駕駛場景下的按份責任。張力分析,自動駕駛時無駕駛人,主導駕駛的是系統,責任與駕駛行為緊密關聯,但車內人員可能承擔監督車輛執行的責任,這有待實踐觀察。他補充,當前除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外,幾乎沒有自動駕駛汽車上路,規則難以針對此情形提煉。

《意見》首次將輔助駕駛與刑事責任掛鉤:行為人啟用輔助駕駛功能後,利用私自安裝的配件逃避系統監測導致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理解與適用》指出,現實中部分駕駛人啟用輔助駕駛後玩手機、睡覺,甚至購買“智駕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監測、長時間脫手駕駛,嚴重威脅安全。

關於醉酒後啟用輔助駕駛是否影響危險駕駛罪認定,最高法指導性案例271號“王某群危險駕駛案”已明確:2025年9月,王某群酒後使用“智駕神器”駕車並躺副駕睡覺,車輛行駛20分鐘後停止,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罰金4000元。《理解與適用》指出,《意見》規則結合了該案及入庫參考案例“孫某迪危險駕駛案”,強調輔助駕駛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醉酒後啟用輔助駕駛不影響刑事責任認定。

針對車企誇大宣傳,如將僅具輔助駕駛功能的汽車宣傳為“自動駕駛”,《意見》明確:車輛生產者、銷售者對自動化等級、智慧程度、效能、用途等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宣傳,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消費者可依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也擬規定,自動駕駛汽車生產企業應如實告知功能設計執行條件,不得作不符合條件的說明或宣傳。

為查明事故原因,《意見》還要求車輛生產者、銷售者或運營者等資料控制方,在必要範圍內提供真實、完整的自動駕駛、輔助駕駛事件記錄等資料。